猎捕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基本编码:00012035200101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8646L2000120352001
本事项由省农业农村厅(受理农业农村部事权事项)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4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3 月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事项版本 | 15 | |
服务对象类型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张洪坦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68966270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省市综合业务区B02窗口(省农业农村厅)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省市综合业务区B02窗口(省农业农村厅) - B02 |
审批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依据内容 | 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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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依据内容 |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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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 | 1 | 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和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 - |
审核 | 工作人员通过审查申请材料的齐全性、规范性、有效性等方面,提出办理建议。 | 2 | 审查申请材料的齐全性、规范性、有效性等方面。 | - |
办结 | 根据审核意见,制作《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并寄出。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 | 1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 -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365体育投注,365备用网址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申请人没有条件以合法的非捕捉方式获得申请捕捉对象或者达到其目的;^猎捕申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申请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以及猎捕时间、地点得当;^捕捉对象的资源现状适宜捕捉的。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docx | 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png | 申请表内容填写完整,申请报告真实、充分,打印后签字盖章,上传扫描件或清晰图片。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 |
营业执照 |
原件或复印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1 | A4 | 营业执照 | 部门共享核验,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 非必要 | 营业执照.jpg | 营业执照.jpg | 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 |
法定代表人(申请人)身份证 |
原件或复印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1 | A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部门共享核验,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县级公安部门核发 | 非必要 | 法定代表人(申请人)身份证.jpg | 法定代表人(申请人)身份证.jpg | 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 |
可行性报告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可行性报告.doc | 可行性报告.png | 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 |
常见问题
问 : 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回答:可以,带好双方的证件原件或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问 : 是否收费?
回答:不收费。问 : 什么情形不能取得《猎捕证》?
回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猎捕证》:(一)申请人有条件以合法的非捕捉方式获得申请捕捉对象或者达到其目的的; (二)捕捉申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申请使用的捕捉工具、方法以及捕捉时间、地点不当的;(三)根据申请捕捉对象的资源现状不宜捕捉的。问 : 证书有效期限是多少?
回答:当次有效。